物业法规
小区物业捆绑收取公摊电费,专家说: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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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物业费,业主们还必须交纳公摊电费,并且和暖气费捆绑收取,如果不交小区公摊电费,物业公司就不收暖气费,不给供暖。”11月18日,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兴达锦绣园小区的杨女士提起自己的小区物业就抱怨不断,像杨女士这样的憋屈业主还有数百名。


投诉:

交了物业费,还要交公摊电费


连日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连续接到郑州市兴达锦绣园小区业主们的投诉:在该小区生活的数百名业主,交纳了物业费之后,又被该小区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物业)强制收取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摊电费,并且公摊电费与暖气费捆绑收取,不交公摊电费就不能交暖气费,不给供暖。


业主杨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在2016年3月31日交房。在郑州11月15日供暖前,业主们陆续到小区物业交纳暖气费(该小区内暖气管道等设施还没有通过郑州热力公司验收,暖气费必须先由小区自己收取),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诉业主:交纳暖气费必须同时交纳小区公摊电费,不单独收取暖气费。


杨女士说,今年3月底开发商正式交房后,物业公司除正常收取小区物业费外,开始收取公摊电费。业主们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费便不该再额外收取公摊电费,所以一直抵制不交。没想到,温馨物业为了收取公摊电费,便想出了和暖气费捆绑收取的“妙计”。


对此,业主们义愤填膺地告诉记者:公摊电费本来就不该收取,现在还捆绑暖气费,强制业主们交纳,这不是典型的霸王行径吗?


调查:

小区公摊电费不该收取


那么,温馨物业除物业费以外,收取公摊电费,到底是否合理呢?


对此《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多方调查。温馨物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物业费以外的公摊电费,在之前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已经规定。随后,记者在温馨物业出示的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看到,上面确实有“物业管理费不包括电梯、公用照明、公用水电等公用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公摊费用”等内容。


对于这份协议,小区的不少业主们纷纷表示从未签过。业主王女士在温馨物业现场质疑说:“为什么我们签的协议,所有业主手里却一份都没有?”对此,温馨物业的赵经理回答说:“这个协议是当初业主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并签的,上面都有业主的签名和手印。只是当时物业公司的公章没盖,就没给业主们发放。”


公摊电费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的基础上,加收公摊电费的行为,属于明显违规行为。


专家:

收取公摊电费协议涉嫌违法


11月30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明确表示:温馨物业虽然持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该协议中关于收取物业费后额外收取公摊电费的约定,明显违反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该约定应该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业主们有权拒绝交纳公摊电费,已经交纳的,物业公司应该全部退回。


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王红伟律师认为:首先,任何协议的签订,各方必须在协议上进行签字或盖章,且均持有该协议,对协议内容明确知晓,该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中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现在看来,温馨物业这份协议中关于公摊电费的条款,违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因此,即使这份合同正式签署了,该合同也同样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这些的合同本质上是将物价部门对物业费的定价权进行了否定,是在变相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发稿前记者获悉,温馨物业已经停止了公摊电费和暖气费的捆绑收取,兴达锦绣园小区的业主们单独交纳了暖气费后,家里已经陆续开始供暖。但该小区的公摊电费还在收取,业主们的维权依然在路上。(摘编自《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苏冰杰,记者: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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