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规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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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直辖市房地局,北京
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邪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夫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I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措[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则([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待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l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严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严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计人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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