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规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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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WUHAN ASSOCIATION OFREAL PROPERTY MANAGEMENT"简称"WARP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改革开放精神,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协会接受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2、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

  5、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素质。

  6、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

  5、个人会员应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4、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4、优先得到本会的信息和资料;

  5、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协会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听取和审议协会的财务预算、结算;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通过?议决定,要有半数以上的与会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表决通过,报武汉f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i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制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由出E会议的理事或授权代表表决,获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7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F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有利于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办事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

  一、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或若干委员组成,设办公室负责本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和工作计划,针对会员单位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报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工作j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业务顾问、名誉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武汉市民政局和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JR在全民大会云通过后15日内,经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两意,并报武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B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Ef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8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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