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规
昆明:鼓励物管举报违法搭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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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告》,鼓励物管、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建筑物新建、改扩建、外立面装饰修缮等),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建设的须立即停止,并自觉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设活动概况,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自觉整改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抵制查处工作或不自觉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将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最高限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所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另外,物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管理的小区、楼宇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发现存在或疑似违法建设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经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但未收到物管企业报告的,将录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而且物管企业自身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除录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外,还将被处以最高限处罚。

而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已承揽手续不全的建设工程的,应立即停工,并向辖区城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报告。明知手续不全仍承揽建设工程,或者不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管理部门报告的,将采取最高限处罚。也不允许农村工匠为手续不齐全的装饰装修项目及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如在建设、装饰装修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如实向城管部门举报。对参与、从事违法建设的农村工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最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带头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影响,并自觉向辖区城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一经查实,将转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厉问责,并函告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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