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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汽车小区遭窃 法院判定物管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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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将停车卡遗忘在车内

    凌晨3时盗车者用卡打开小区大门

    业主张某每月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150元停车费,但价值23万元的本田汽车却在小区停车场遭窃。张某认为物业公司保管不善,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对小区治安、车辆停放的保管责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小区内汽车被盗

  2011年10月14日清晨7时30分,家住广州市黄埔区某小区的张某正打算开车去公司上班,却发现前一晚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的本田汽车竟然不知所终。根据小区车辆进出视频显示,张某的汽车在当天凌晨3时左右被人用该车停车卡开出小区门口。

  据悉,停车卡是由小区物业公司发放,业主每月交纳150元停车费,即可获得停车卡。停车卡是专车专用,背面均印有唯一编号并注明“必须随身携带,严禁放在车内”。而案发前一晚,张某却将停车卡遗忘在车内。

  张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需对此担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经济损失。

  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庭审过程中,张某和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成立车辆保管合同成为争议焦点。张某诉称,自己的车辆在物业公司办理月保后,就与其成立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本案不属于保管合同纠纷,应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为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未包含车辆的保管费用,如需保管,须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协议。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张某虽然没有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关于车辆停放的合同,但物业公司对张某停车每月收取费用,并向张某发放印有编号的停车卡,该停车卡是专车专用,每次车辆出入需刷卡才能进出,故双方行为符合保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此外,物业公司对于张某汽车被盗是否有过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物业公司认为,张某由于将停车卡遗留在车内,致使车辆被人使用停车卡开出小区丢失,应与偷车贼共同承担车辆丢失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和物业公司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张某则应妥善使用保管凭证即停车卡。鉴于张某未能举证说明物业公司在车辆保管合同交易流程中具有过错,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咪表停车受损  市政无须担责

  黄埔区法院民庭法官李娜指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当明确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李娜介绍,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所,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停车场,那么,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就不成立保管合同。例如,路边的“咪表停车收费”,市政管理部门无须承担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车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由停车场管理员或自动售票机给车主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此凭证方可将该车从停车场取出,这就可以认定车主与停车场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停车场未尽到保管人的义务,致使车辆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停车场已经尽到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是由于不属于其过错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停车场无需对车辆丢失进行赔偿。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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