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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家”中“受伤” 物业为何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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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车“受伤”居民把物业告上法庭
      某日清晨,本市某小区业主刘先生发现,自己爱车的四个轮胎悉数被毁,一起受损的还有其他几辆车。很显然,这是一起人为破坏事件,刘先生报了警,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相关责任。为了不耽误自己用车,刘先生自行维修,花了修车费1580元。
      刘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难辞其咎,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每年物业费1605元,车位费700元,这些钱我都交给物业公司了,物业公司也给我开具了发票,事发当天,我的车就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车位上。既然我向物业公司交了费,物业公司就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在由于物业公司不尽责,导致我的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法庭上,刘先生这样陈述自己的理由。
      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理由是收取的费用是车辆场地占用费,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并没有管理义务。
      法院判决 根据合同物业没违约
      与此案相关的事实还有,2007年8月14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小区物业管理,该合同已经在区物业办备案,合法有效。作为小区业主,刘先生已于2008年5月29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协议,车位费每月70元,使用期自2008年6月1日起为两年。车轮被毁事件正好发生在车位有效的使用期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负有车辆保管义务,且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位协议中也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存放在车位上的车辆不负责保管责任,物业公司的义务在于向业主提供车位,从而保障业主在小区指定车位随时存取车辆的权利。
      法院据此分析,原告刘先生实际上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管理。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实际情况分析,原被告间均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对小区及停车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无违约行为,对其车辆受损也不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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