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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一楼住户要不要交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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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是公共设施,一楼业主与其他层业主都是电梯的共同所有权人,一楼业主具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一楼业主不交电梯费显然不合理”。“我住一楼,从不坐电梯,交哪门子电梯费?”刘先生认准这理,拒绝给物业公司交电梯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则一分不欠。2012年,他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交纳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以及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电梯费,共计7300余元,及逾期滞纳金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费的理由是,刘先生入住时,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78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电梯费的收费标准为0.8元/建筑平方米/月,未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3‰。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梯属于小区共有部分,不能以不坐为由拒绝履行维护正常运行的义务。不管坐不坐,电梯费必须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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