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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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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漏水而拒交物业费,理由不足业主被判败诉。7月23日,郊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凯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物业费628元。

  2011年,原告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富瑞花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由原告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富瑞花园A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约支付物业费,其中物业费按住宅0.3元每平方米每月、储藏间0.15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收费标准来计算,被告王凯系富瑞花园A区业主,被告位于富瑞花园一期(A区)的房屋住宅面积为191.03平方米、储藏间27.52平方米,经计算,2011年度被告应缴纳物业费628元。签约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凯以房屋漏水未修好,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2011年度物业管理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有物业服务合同为证,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不违法,应予认可。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交纳相应的物业费。被告王凯以房屋漏水,存在质量问题为抗辩理由,因其证据不足以证实,且房屋质量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审理,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度的物业费628元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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