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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签物业合同,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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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系柳州市西江路27号某小区业主。2008年12月,该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前期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委托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将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孙某以期与物业公司之间无任何书面合同,不成立物业服务关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所欠物业费、公共照明电费、垃圾清运费共计2647.8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是该小区业主,原告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前期管理委托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公共照明电费的实际支出及分摊方式,故判决被告孙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302.85元、生活垃圾清运费231元。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直接订立书面合同,依上述解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业主也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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