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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后爱车受损 物业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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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多暴雨,近年来,因为大雨、暴雨使车库被淹事件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案例比比皆是。在此种情况下物业与业主之间该如何正确理解,看看下列这则案例。
  案例:暴雨后爱车受损 业主向物业索赔
  李某所在小区因车库大量进水,使其停放的一辆奔驰车被淹受损。李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小区物业公司对当日大雨预报不做提醒,大雨来临之前不做防范,大雨之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大雨之后更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造成车辆在被淹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被拖出,使车辆长时间在污水中浸泡扩大了车损。李某要求保险赔付后的差额由物业公司承担且在车辆被淹修车期间,没有车辆使用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也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水淹车库后已尽管理义务
  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对水淹事故不存在过错。因为造成车库水淹事故的原因为暴雨,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物业公司表示,在水淹事故发生之时已尽力通知业主,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业主抢险并维修电梯等相关设备、设两道沙袋墙抗洪、雇用多台吸水车、抽水泵配合地下室污水泵混合排水,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
  法院审理:事发当天暴雨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查明,天气预报显示事发当日该地区均无暴雨预报。物业公司没有办法对事发当天暴雨的强度做出准确评估,也无法做出准确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当天大暴雨具有不可抗力因素,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
  判决:车主请求赔偿证据不足被驳回
  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确已采取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由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损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醒:若物业不履责车被淹得担责
  车主停在车库内的车被水淹后,投保过的车辆,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在此次特大暴雨发生过程中,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灾害发生后或者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消极应对,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以及避免损失的扩大,导致业主的财物发生损毁的,应当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建议:事先采取措施事后补救
  物业公司从业务和法律的角度上应履行三方面的义务,即日常暴雨预报和提醒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将遭侵害有所预知,事前通知相关业主的义务;发现车库进水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如排水、拖车等,事后及时补救的义务。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物业企业应做好早期介入、接管验收工作,以及后期日常对车库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堵住地库进水的源头。同时,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准备与演练,做到暴雨前后有预防和应对措施,并及时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例如在次案例中物业企业积极通知业主、设沙袋墙抗洪、抽水泵配合地下室排水等,只要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业主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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