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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常见情况与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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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费一直是广大业主、物业人关心的话题,有微友提问:业主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该如何应对?想知道问题的答案吗?请看下文。
      Q: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A: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常见情况包括: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2、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3、以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4、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5、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6、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7、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
    8、以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9、因开发遗留的问题拒交物业费。
案例:
       庄某住在某花园小区,自2007年7月至2014年9月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打电话和发催款通知,庄某均已各种理由拒绝缴纳。此后,物业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庄某支付物业费及相应滞纳金。庄某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打扫干净或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以及没有阻止小区车辆随意停放及部分业主违章装修和搭盖等作为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抗辩。

   在此案例中,业主主要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
     Q: 物业费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物业人熟练掌握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业主真诚沟通,认真工作,用心做好服务,化解矛盾,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减少不必要纠纷,提高物业收费率。
来自蜂巢物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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