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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NO.1 物权
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
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
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 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NO.9 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 相邻权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NO.11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NO.1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NO.13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NO.14 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NO.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对某一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用房个人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对电梯、楼道、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的人。
NO.16 居住权
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NO.17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NO.18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NO.19 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NO.20 占有
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