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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拖久一年物业费 法院判决须付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首次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物业服务纠纷,一审终审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华夏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公摊费共计3352元。
梁某系张家港市某小区业主,因一直拒绝支付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公摊费,华夏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诉前聆询和甄别后,认为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较小,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多次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作为业主有义务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若华夏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造成梁某损失,其可在提供相应依据后,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此并不构成其可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
虽然判决物业公司胜诉,由于是终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既要按约提供物业服务,亦应当经常、及时同业主进行沟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与业主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将小区建设得更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