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小区一楼部分业主公德意识淡薄,用栅栏圈占公共绿地改作自家的小花园,因前期物业公司管理不严、制止不力,致使此类行为愈演愈烈,广大业主对此十分不满。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制订了小区管理规约,并将“禁止侵占小区公共绿地”明确写入了规约。经业主委员会耐心细致的工作,大部分侵占绿地的业主拆除栅栏、归还绿地,但唯有黄某等少数业主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经咨询律师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起诉了黄某等少数业主,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公共绿地。
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广大业主深恶痛绝,但此类行为却不好纠正。由于侵占的是公共绿地,很多业主认为没有侵害切身利益,在不满之余却往往不愿多管。业主委员会虽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占绿地的行为,但遇到个别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业主委员会往往没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不过,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实行,现在对上述违法行为有了完整的规定和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
【案例分析】
首先,《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其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 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黄某等人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既违反了该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又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管理规约,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等人停止侵占绿地行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