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物字[1997]第011号文 1997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刨建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作,在总结两年来对大厦考评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制定《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本《标准》所称大厦管理,是指对大厦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二、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考评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按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地向部申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前,由大厦管理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